莱山区第四人民医院纠纷处理

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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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我院办公室是接待、处理纠纷的职能科室,患者对诊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到访的形式反映,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地址:莱山区第四人民医院三楼办公室,电话:0535-4551026。

二、申请行政调解

烟台市莱山区卫生健康局是我中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地址:莱山区百伟大厦B座1319,电话:0535-6713997。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莱山区人民法院对我中心的医疗纠纷具有管辖权,患者对诊疗行为有异议,可以直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流程:

(一)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患关系办公室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二)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三)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四)医患关系办公室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求助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寻求解决办法,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区卫健委、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回复要求:

一、根据卫生部拟规定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二、马上就访

医院办公室接受投诉后,根据投诉类别将其分配到各相关职能科室。

(一)医疗投诉由医务科负责,护理和院感投诉由相关科室处理。

(二)医疗收费投诉由价格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科)负责,收费窗口相关投诉由财务科负责。

(三)医德医风、职工劳动纪律、职工违规违纪方面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

(四)员工权益等方面的事项可通过工会设立的职工诉求通道受理。

(五)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相关职能科室处理。

联系电话:0535-4551026

工作时间:8:00-11:00 14:00-16:00

联系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府后路1668号

纠纷处理的机构名称:莱山区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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