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积极进取、奋发成才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条 我校设立以院长奖学金为最高奖,以综合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单项奖学金为补充的奖学金体系。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从学院事业费收入中计提。
第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奖学金评定。
(一)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社会公德或受过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第六条 院长奖学金
院长奖学金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最高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满足以下4项条件(含4项)以上者可以获得: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道德品质优良,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学习刻苦,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名列前茅;
(三)在各项比赛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成绩显著;
(五)热爱学院,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
评定办法:由系择优推荐,按系人数的0.2%评定,每人3000元。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
(一)一等奖学金
评定条件:
1.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发放。
2.学习成绩位于班级前1/3名次,无不及格现象。
评定比例及金额:按系人数的3%评定,每人1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
评定条件:
1.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发放。
2.学习成绩位于班级前1/2名次,无不及格现象。
评定比例及金额:按系人数的10%评定,每人600元。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
(一)重大好人好事奖
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经系推荐,学生处(团委)审核,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发放。奖励金额酌情确定。
(二)学习标兵奖
评定条件:
1.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列班级前15%,无不及格现象。
2.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突出。
评定比例及金额:按系人数的10%评定,每人200元。
(三)技能大赛奖
在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在省级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400元、3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在市级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获奖,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技能大赛奖,由系推荐,学生处(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创新创业奖
对申请获准的职务性发明创造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微生物新品种每项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800元。
在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在省级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400元、3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在市级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创新创业奖,由系推荐,学生处(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文体特长奖
在国家级比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在省级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文体比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400元、3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在市级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体比赛中获奖,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文体特长奖,由系推荐,学生处(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社会实践奖
根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评选。
评定比例及金额:按系人数的2%评定,每人200元。
(七)社团活动奖
社团活动奖用于奖励社团建设规范,在校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力、成绩突出的三星级以上学生社团中的骨干。
评定比例及金额:按系人数的2%评定,每人200元。
第九条 组织领导及评审
(一)由学生处(团委)负责组织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系奖学金评定小组组织领导本系的评定工作,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及要求,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进行评定,经系奖学金评定小组审定后,在本系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结果报学生处(团委)备案。
(三)学生处(团委)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条 附则
(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初完成。
(二)奖学金评定要坚持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本系公示。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定名额。
(三)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四)院长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不得兼得。
(五)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打入学生银行卡。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