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无 | 无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无需交纳学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 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