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
估价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烟建住房〔2023〕2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根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要求,现就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估价师履业情况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准备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录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更新执法人员信息,并于检查工作开始前查收检查任务,抽取匹配检查人员,落实并完成检查要求。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检查人员进行检查。需要市场监管及人社部门联合检查的,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联系其配合开展。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任务应对房地产中介、估价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应对从业人员注册情况、人员聘用管理及社保缴纳情况和专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三、现场检查
本次检查要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组长负责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按照各自分工完成抽查任务。开展现场检查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做好迎检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并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和减少对检查对象正常经营的不必要打扰。联合检查从2023年5月10日开始,原则上于2023年10月10日前完成。
四、结果录入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登录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录入工作最晚于2023年10月20日24:00前完成。检查结果一经录入,不得随意修改。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检查结果将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共享至“信用山东”网站。检查结果未录入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检查报告及处置结果应于2023年10月30日前报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五、后续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等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需要作一般性行政处罚的,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导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
六、其他事项
请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按照工作节点要求,认真开展现场检查,按时登陆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市住建局将对各区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知
2.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表
3.住房租赁机构、企业检查表
4.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检查情况表
5.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情况表
6.房地产估价机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检查情况表
7.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建议注销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名单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6日
附件1
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估价机构:
为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关于实施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现决定于8月起对全市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在经营活动、销售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企业、机构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自查,并准备迎检资料。
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是否存在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实名从业人员证书;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九)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或转租住房10 套(间)以上,营业执照中未有“住房租赁经营”字样;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未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十一)违规发布房源信息;
(十二)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支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不匹配,违规设立资金池、增加金融杠杆;
(十三)采取“高进低出” (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 (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
(十四)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十五)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六)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十七)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十八)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十九)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二十)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十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十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二十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二十四)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二十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十六)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二十七)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十八)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二十九)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三十)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附件2
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地址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状况 | ||
1 | 是否符合企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管理要求;是否进行备案 | |||
2 | 是否存在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行为;是否存在垄断房源,操控房价、房租的行为 | |||
3 | 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 |||
4 | 是否存在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 |||
5 | 是否存在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
6 | 是否存在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行为 | |||
7 | 是否存在人员聘用或社保缴纳方面的违规行为 | |||
8 |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机构负责人签字: 2023年 月 日 | 检查组意见(签名): 2023年 月 日 |
附件3
住房租赁机构、企业检查表
机构(企业)名称 | ||||
机构地址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状况 | ||
1 | 是否存在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或转租住房10 套(间)以上,营业执照中未有“住房租赁经营”字样;是否存在住房租赁机构未推送开业信息 | |||
2 | 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未及时办理网签备案 | |||
3 | 是否存在采取“高进低出” (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 (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 | |||
4 | 是否未公示房源信息;是否违规发布房源信息 | |||
5 | 是否存在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是否存在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是否存在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支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不匹配;是否存在违规设立资金池、增加金融杠杆 | |||
6 |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机构负责人签字: 2023年 月 日 | 检查组意见(签名): 2023年 月 日 |
附件4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检查情况表
机构名称:
专职经纪人员数量 | 在场经纪人员数量 | ||
具备经纪人资格情况 | 经纪人员不在场及不具备 经纪人资格原因说明 | ||
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因 | ||
专职经纪人经纪合同 签署情况 | 未签署房地产经纪人 名字及原因 | ||
专职经纪人约谈情况 | |||
到场专职经纪人员签字 |
附件5
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情况表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与备案地址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 ||
法人代表人是否在场 (不在场的原因) | 法定代表人履职 在位情况 | ||
办公场所面积 (自有或租赁) | 机构规模 (工作人员数量) | ||
基础资料的收集和 管理情况 | 房地产估价报告的 审核程序 | ||
估价风险的把控 | 房地产估价报告 存档情况 | ||
估价业务类别 | 业务收费情况 |
附件6
房地产估价机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检查情况表
机构名称:
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 | 到场专职估价师数量 | ||
专职估价师不到场的原因说明 | |||
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因 | ||
专职估价师报告签署情况 | 未签署报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名字及原因 | ||
专职估价师约谈情况 | |||
到场专职估价师签字 |
附件7
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建议注销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名单
序号 | 姓名 | 执业单位 | 所在区市 | 建议注销原因 | 备注 |
填表说明:检查中有挂靠嫌疑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应列入汇总,并标注原因。 |
原文件: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