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刘学祥同志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答: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工作。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评估活动。市级直属单位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由所在单位进行,将评估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有哪些?
答:评估包括基础指标和提升指标。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情况;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及研讨培训情况情况;
(五)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六)社会认同和社会影响情况。
提升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行开展或参与配合非遗整理、研究活动情况;
(二)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情况;
(三)出版相关非遗资料情况;
(四)项目有关实物、道具、影音资料、个人作品捐赠收藏情况;
(五)获得荣誉奖励情况。
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程序是什么?
答:(一)市文化和旅游局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
(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向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材料及佐证材料;
(三)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上报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问题的自评材料建议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四)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开展评估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五)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完成评估后,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省级(含)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当年已参加国家或省评估的,可以不参加市级评估,当年评估结果以最高等次评估结果为准。
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结果如何认定?
答: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
(二)身体健康,但在评估周期内一直未在项目所在地居住,且未开展传承活动和未参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的;
(三)身体健康,但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保护相关实践活动的;
(四)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违背社会道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规使用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结果如何整改?
当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具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
整改后经重新评估,结果仍不合格的,整改年度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并视为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如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建议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