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增强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诚信和信誉约束意识,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监督管理的要求,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建立诚信档案。
二、起草依据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制定过程
为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服务水平,推进我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等文件精神,起草《烟台市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档案的实施意见》,并征求烟台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本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解决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适用范围。烟台市所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建立原则。共3条。明确诚信档案的必要性;对诚信档案进行说明。
(四)建立方式。共3条。明确了诚信档案的形式及报送方式,同时明确对异议进行申诉的方式。
(五)记录内容。共二项16条。明确了诚信档案的记录内容,对良好信用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例举说明,对投诉与诚信档案衔接进行说明。
(六)诚信档案运用。明确了诚信档案评定等级及记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