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动态 > 时政专题 > 有效专题 > 烟台口岸信息 > 通知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未知 字号:[ ]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账”)有关要求,现就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有关办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执行。
    二、企业办理担保业务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对于同一笔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三、以保函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正本,海关向企业制发收据。保函担保期限应为手册有效期满后80天。
    四、以保证金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按海关开具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将应征保证金款项交至海关指定的代保管款账户。资金到账后海关向企业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五、因手册变更导致担保金额增加或担保期限延长的,由海关依法为企业办理担保内容变更手续。
    六、手册核销结案后,企业可向海关办理担保退还手续。担保形式为保函的,企业应凭保函收据到海关办理保函退还手续。担保形式为保证金的,企业应凭《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编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以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收据 ,到海关财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2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