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6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安置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安置计划均衡负担原则。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坚决杜绝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考试考核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继续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将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向社会公开,规范操作,阳光安置。设立安置工作热线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安置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
(三)优兵优先原则。对转业士官、获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伤残的退役士兵、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根据退役士兵服役和待安置期间的表现,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对服役年限、政治面貌、奖惩记录、特殊岗位等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计分,考核与考试成绩同时向社会公布,作为安置工作或用人单位使用的依据,考试考核双优退役士兵优先安置。
三、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扶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精神,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生产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试点工作。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途径,保证按时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力。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同时统筹安排好省里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培训经费;民政部门要把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机构要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就业培训。
(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要保证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且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落实退役士兵的生活待遇。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五)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规定。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计划的接收单位,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向当地安置部门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收取的办法和标准按照烟价〔2003〕5号文件执行。
(六)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七)严格依法安置,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档案材料严重缺件或涂改的;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对因个人原因报到结束后1个月仍不到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通知逾期3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对服役期间家庭在城区购买住宅,其直系亲属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的退役士兵,退伍后城区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表彰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发出限期安置通知书,限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经限办、督办仍不完成任务的,要依法收缴有偿转移安置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