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1-33667 成文日期: 2011-09-1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1年 第11号(总第100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烟政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我市推进教育现代化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既关系广大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将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满足学前儿童“有园上”、“上好园”的愿望,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任务,纳入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市学前教育快速发展,教育普及率居于全省领先水平,办园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教育普及还是低层次的,投入不足、公办幼儿园数量偏少、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城乡间区域间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全市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把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学前教育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通过进一步理顺办园体制,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满足多元化需求、适应个性化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适龄幼儿提供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一)不断完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快发展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形成以县(市、区)省级实验幼儿园和省级示范幼儿园为示范,以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城区市级示范幼儿园为骨干,公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办园形式并存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市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在园幼儿分别达到总数的80%。

(二)加快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到2013年,每个乡镇(街道)要按照省定标准至少建设好一处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到2020年,全市幼儿园全部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三)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规范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办园质量和水平。到2015年,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9%以上,市级示范类以上幼儿园数占总数的50%以上;到2020年,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100%,市级示范类以上幼儿园数占总数的80%以上。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指导在全市城乡普遍开展。

三、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一)重点发展农村公办学前教育。高度重视并重点抓好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共同建设。对已建成公办中心幼儿园的乡镇(街道),要按省定标准做好扩建、改建工作;对由乡镇(街道)中心小学附设中心幼儿园的乡镇(街道),要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设立公办中心幼儿园;对尚未建设公办中心幼儿园的乡镇(街道),要按省定标准尽快组建。确保到2013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处达到省定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合理调整村办幼儿园布局。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要通盘考虑,合理布局,将农村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的资源优势和联动示范作用,积极推行农村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模式。鼓励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在人口较多的行政村附设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等统一管理;发挥校车作用,接送人口较少村的幼儿到乡镇中心幼儿园或就近到分园入园。各行政村要落实相应的办园义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公共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

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解决农村幼儿园合格师资短缺问题。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及其它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施工资倾斜政策。积极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倡导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

(二)大力发展城区公办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充分发挥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的引领示范作用。实验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举办,到2012年每个县(市、区)要按照省级实验园标准至少建设好一处公办实验幼儿园。鼓励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采取集团化办园、设置分园以及联合办园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统筹建设城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加强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一要合理布局。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和《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 有关规定,合理规划建设城区幼儿园。二要优先建设。今后小区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审批前须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在编制、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或旧城区改造方案时,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抓好幼儿园的配套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工作,做到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或旧城区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小区不能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区域,由各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已规划未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新建、改建、异地补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予以纠正。三要明确幼儿园的公益性质。新规划建设的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移交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以举办公办幼儿园,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产权已归开发建设单位或投资人所有的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它用,可由当地政府出资收回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擅自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改变已建成幼儿园使用功能的,权属单位要尽快恢复幼儿园使用功能。

(三)多种形式发展城乡学前教育。通过新建幼儿园、利用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接收城区小区配套幼儿园、资助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等措施,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幼儿园,以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城市居民子女和流动儿童多层次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优先土地出让、按规定减免建设规费、出租或转让闲置校舍(园舍)、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参照中小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待遇。

(四)积极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要按照城乡幼儿园布局原则和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11-2020年),有序推进,分步实施,着力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2011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明确年度建设实施任务。各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报市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幼儿园。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按标准规划幼儿园用地、建设园舍,严把工程质量关。建立园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要进行改造,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改造,尽快达到标准。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逐步使全市所有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四、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逐步将政府举办的实验幼儿园纳入财政拨款范围,属于机构编制管理的自收自支幼儿园随着单位性质的调整逐步纳入财政补贴范围,以确保公办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幼儿园正常运转

自2011年起,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新建幼儿园和改扩建幼儿园进行奖励。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二)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实施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三)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物价部门要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规定,建立学前教育成本监审制度,按照成本监审政策、规定,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办园成本监审工作。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承受能力及办园条件,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市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按照类别核定收费上限。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市物价与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相应类别收费上限),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核定的收费项目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素质和待遇

(一)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工作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教师应取得国家统一认定的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其他各类人员资格和管理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到2015年,幼儿园园长必须全部取得园长任职资格证书;到2020年,幼儿教师全部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

(二)加强师资配备。根据省确定的编制标准,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逐步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编制管理,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要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考。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合格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

(三)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把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体系。加强幼儿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培养优秀幼儿教师。建立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2013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园长和幼儿教师进行全员培训。要采取园本培训以及 “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幼儿园园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政策待遇。建立幼儿教师权益保护长效机制,逐步将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研究制定非公办幼儿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要保障城乡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及时发放,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切实解决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制定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和聘用标准,完善幼儿园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六、加强管理指导,切实规范办园行为

(一)落实幼儿园安全稳定责任。重视并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保措施,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承担辖区内幼儿园治安、安全的主要责任,要及时整顿或关停非法举办以及达不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的幼儿园。对于在幼儿园安全稳定和清理整顿非法幼儿园工作中,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到位,导致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二)加大幼儿园审批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审批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工作。

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将师资配备、持证上岗、学历达标、继续教育、工资待遇、安全卫生等纳入幼儿园年检范围。建立以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界定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

坚持晋级达标制度。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严格履行晋级达标验收程序。

加强幼儿园监管的信息公布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以县为主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招生情况、收费标准、人员资质及工资待遇等情况,定期将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信息公布。

(三)加强保教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要坚持科学保教方法,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实验和活动。要加强幼儿园的环境设计与建设以及幼儿园玩教具、图书的配备,幼儿园园舍和场地绿化、美化要适合幼儿认知水平、年龄和心理特点,并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要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重视并加强幼儿心理学、教育学的研究与指导,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幼儿园科学设置幼儿园课程,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保教质量自评机制,克服教师备课、组织活动的随意性、盲目性。不断完善家园共育工作机制,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交流沟通,提高幼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广大家长教学方法的指导和教育理念的宣传渗透,确保幼儿教育质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城乡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科学育儿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研究。

七、明确职责,建立学前教育工作推进机制

(一)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承担学前教育投入、建设、监管和保障公平等职责。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布局,负责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公用经费筹措等,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安全管理,建设并办好区域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

(二)实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研究学前教育发展问题,及时调度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管指导。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措施,优化配置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市居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建设。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的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整治和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依法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幼儿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其他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三)建立学前教育考核督导制度。各级政府要将落实发展学前教育责任情况列入对下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督导的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将督导结果逐步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管委)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要加大学前教育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定期表彰在学前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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