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征收和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支持和加快水利发展,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7〕81号文件精神,千方百计筹措水利建设基金,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增强我市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但由于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水利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需求越来越大,水利建设增支压力很大,现有筹资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水利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进一步拓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渠道,改革征缴方式,强化征缴手段,加大征缴力度,扩大收入规模,对于建立稳定持续的水利建设筹资机制,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支持水利建设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对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重要意义的认识,扎实做好部门沟通和政策宣传工作,共同做好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筹集机制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4个渠道筹集。一是从各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纳入提取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二是向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数额的1%进行征收。依据“三税”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级分成20%,县市区(不含芝罘区、莱阳市)分成30%,芝罘区范围内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以下分成部分全部归属市级,市级暂不参与莱阳市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依据“三税”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省、市分成部分年终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三是从中央、省对市、县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提取3%。四是从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我市中心城市及各县市均属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县),均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比例进行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在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各县市区原上缴省的南水北调和水资源费任务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暂停执行市参与县市区(不含芝罘区)水资源费分成办法,取消各县市区原上缴市级的水资源费任务。
依据“三税”附加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及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暂停执行市参与县市区(不含芝罘区)水资源费分成办法以及取消县市区原上缴市级水资源费任务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征收均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各项政策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市与县市区的水资源费分成比例和办法、根据“三税”附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比例等另行研究确定。
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各县市区均具有了相对稳定和较为充足的水利建设资金来源,今后主要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的水利建设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对于重大的跨县市区水利建设项目,市政府将根据县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情况及受益程度,具体制定资金筹措和县市区的具体负担方案。
三、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和预算管理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为国家、省级水利建设项目提供地方配套;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它相关支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在编报部门预算同时,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年度终了,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在编报部门决算时,要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情况,同时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规定的来源渠道征收和筹集,保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足额筹集、规范管理、科学使用。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监察、审计、地税、人民银行等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规定,在做好基金计提和划转工作同时,切实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继续加大水资源费的征缴力度,做好以前年度应缴河道维护费的催收清欠工作。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人民银行要积极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纳和缴库,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