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和《烟台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30号),积极推进柴油货车、船舶、工程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在用柴油货车尾气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795万吨,大宗货物主要通过铁路或水路进行中长距离运输;完成省里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清洁运输能力。
1.提升铁路货运量。积极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方式从公路转向铁路。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水路或管道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全市各港口的焦炭等大宗货物长途运输原则上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要加强对烟台港的监管,严禁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港煤炭。加快铁路与港口连接线以及电力、电解铝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到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长途货运转铁路和转水运比例达到5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烟台车务段、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
2.提升绿色货运水平。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编制、审查进度,将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长途运输原则上采用铁路、水路及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沿海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烟台车务段、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牵头)
3.优化运输车队结构。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使用比例达到80%。全市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各类园区、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的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建设。积极开展燃料电池货车运营试点工作,配套建设加氢站。落实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通行便利政策,改善通行条件。(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烟台车务段、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二)提升柴油货车管控水平。
1.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做好营运重型柴油货车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工作,禁止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柴油货车注册登记前,要根据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上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2.加强在用柴油货车监督执法检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实施“一超四罚”,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实施信用治超,对严重违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构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通过路检路查,加强对超标排放车辆的取证和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2019年7月1日前,建立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重型柴油货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烟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市公安局牵头)
定期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专项检查,通过黑烟抓拍系统,实现对冒黑烟柴油车辆的非现场执法并及时实施处罚。开展重点路段柴油货车常态化路检路查,在秋冬季适当加大检查频次。(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强化集中停放地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自2019年起,各县市区每年秋冬季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的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80%。(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管控。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全市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进出厂区。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和单位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优化重型车辆绕城通道,减少城市建成区机动车污染。在入烟主要路口,每月开展外埠营运柴油货车排放检查行动,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劝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加强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2019年7月1日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2019年底前,全面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5.推进老旧车辆改造淘汰工作。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0年底前,完成省里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缉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牵头)
6.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利用遥感监测、黑烟抓拍、远程在线监控以及路查、停放地检查等手段,对柴油车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实现超标排放车辆的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推进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油箱、尿素箱液位变化及氮氧化物排放情况。2019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车载诊断远程在线监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通过大数据分析,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机动车污染的全链条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超标车辆、非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货车等,年度核查率达到8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烟台海关牵头)
(三)加强油品和尿素质量管理。
1.提升油品质量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烟台海事局牵头)
2.严格燃油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按照省里统一要求,推进车用尿素信息公开。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监管档案,禁止使用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三次改造,2019年各县市区改造完成率达到70%以上,2020年上半年全部完成。2019年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和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4.加强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加强成品油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在车辆停放较集中的重点单位和区域开展柴油货车油品和尿素抽样检查。(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使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烟台海事局牵头)
(四)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
1.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和随车清单(铭牌)制度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烟台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2.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2019年6月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秋冬季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严格执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法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和渔业作业船只冒黑烟的问题,积极推动“黑烟”船舶治理工作。(烟台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3.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加快老旧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推进具备条件的铁路内燃机车实施双降治理改造。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烟台车务段、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4.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定期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合格标识。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将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烟台车务段牵头)
5.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积极推动全市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港口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交办水〔2017〕105号)提出的码头泊位岸电改建任务目标,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烟台供电公司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加大柴油货车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调度督导力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和治理工作台账,采取专项检查、定期通报、挂牌督办等综合措施,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诚信体系,将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烟台海关、市水利局、烟台车务段牵头)
(三)加强基础保障。积极探索移动源治污新模式。鼓励研发纯电动、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等机动车船技术和传统内燃机高效节能减排等技术,提升发动机热效率,优化尾气处理工艺。(市科技局牵头)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控系统运营经费,支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实施税费激励。落实省里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落实省柴油货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牵头)铁路运输企业要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烟台车务段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鼓励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增加绿色驾驶教育、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多渠道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牵头)
烟台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6%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山东省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要求,在我市已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以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包括关停、搬迁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市、县两级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建设市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省控点位设置,基本构建起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主要农作物种植基地,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在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粮食和蔬菜基地补充设置市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每年开展1次监测。2020年年底前,实现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3.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级和重点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建立健全监测人员培训制度。建立市、县两级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和结果,建立起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与省级数据库互联互通。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实现土壤环境数据库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5.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以耕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等三个类别,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6.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被省政府进行预警提醒的县市区,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55.1729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579.63万亩不减少,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350万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石墨、印染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7.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等农艺调控措施及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对位于涉重金属企业周边、城市郊区、垃圾填埋场、交通要道两侧等区域的农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监测,实施风险管控。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开展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试点示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8.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监督实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完善重污染耕地退出机制,落实国家、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政策,实行休耕补贴,引导农民自愿将重度污染耕地退出农业生产。(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9.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0.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县级政府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污染地块排查情况、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设情况和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我市全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行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需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的地块,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12.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1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于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土地用途,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或者进行治理修复,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不达标的地块,不得批准在其上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开展海水入侵治理,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涉及排放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在合法设立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选址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市、县两级政府要与有关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1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7.强化工业企业土壤环境监管。根据重点行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监测因子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具体确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定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石墨、印染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拆除活动,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18.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已闭库的要在消除风险隐患后开展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纳入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属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以招远市为重点,加强重点尾矿库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尾矿库环境隐患排查,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其中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19.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所有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必须坚持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有明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进有色、电镀、制革等涉重金属产业退城入园和改造升级。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0.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至少建成1处正式运营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21.降低农业污染。鼓励在农业生产中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科学施用农药,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选取产粮(油)大县莱州和蔬菜产业重点县海阳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30%以上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1毫米以上厚度国家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伪劣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在产粮(油)、蔬菜产业和果品生产大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标准化生态养殖改造,加快配建完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争取建设2处三级网络试点项目,全市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及时采取休耕、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22.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完成1160个行政村整治任务,全市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3.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24.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系统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制定烟台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治理与修复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规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25.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探索适合我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在重点工矿区、蔬菜种植区、污灌区等分期实施一批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6.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责任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和林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27.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调度机制,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推进目标任务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28.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资源,支持、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技术研究,特别要加强有色、电镀、化工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鼓励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及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9.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各类科技平台作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应用。鼓励高校积极加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体系。完善政、产、学、研、用创新联盟合作模式,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0.加强适用技术推广。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选择一批适合我市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推广应用,在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1.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信用烟台”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32.完善管理体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市县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3.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对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扶持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34.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要统筹好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5.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参与)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36.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防控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行业,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城市建成区、产业集聚(开发)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