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19-27926 成文日期: 2019-10-14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城建环保

第17031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4-15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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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1703159号建议的答复

 

柳喜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问题

您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及打分的分析非常具有针对性。目前,我市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按照省住建厅2014年11月24日印发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设置的,《办法》中载明的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其中综合评估法的评审细则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分值权重设置不超过20%,其他评标办法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

我局非常重视技术标的评审工作。为确保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自2012年,市级管辖项目中技术标已采用暗标评审,电子评标系统自动暗标编号和统计分值,投标人的技术标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减少人为干扰,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我局2018年6月7日印发了《烟台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首先在市直项目中试行对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进一步减少评委在技术标评审自由量裁权(不超过该分值的5%,具体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项分差绝对值不超过0.1分),下步我局将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研究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全市范围内改进评标办法提供相关依据和建议。

二、关于邀请招标方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规定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指负责项目审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部门审核的招标内容既是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的依据,也是我局依法对招标人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的依据。我局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监管。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殷切期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虚心接受、认真改进。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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