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 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12-24      来源: 烟台市医保局

字号:

一、 背景依据

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完善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问题。”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要求,我省自2019年12月10日起,全面取消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

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全部取消,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衔接、财政适当补助等途径予以解决。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1.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提高部分护理、临床诊疗、中医、康复、手术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2.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原则上手术类项目二级公立医院按不超过三级医院价格的90%确定,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按不超过三级医院价格的80%确定,其他项目价格按照合理比价原则确定。

3.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三、涉及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四、执行口径

文件涉及到的项目按照调整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原价格不再执行。

五、新旧政策差异

该文件全面取消了医用耗材加成,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是对以前文件部分内容进行的修改。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5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