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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07-31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1. 预报动态。

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

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抵、离港之前。

2. 确报动态。

进境确报动态应当在进境船舶抵港以前;

出境确报动态应当在出境船舶驶离时。

3. 抵港报。

进境船舶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

出境船舶不设置(无)抵港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船舶驶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船舶驶离锚地或直接离泊时。

(二)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1.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5.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6.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

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

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二、进出境航空器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1. 进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

出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2. 进境航程超过4小时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起飞时;

出境“预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出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后30分钟以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前30分钟以内。

5. 进出境“航班取消”在“当日飞行计划”后、“确报动态”前发送。

(二)舱单传输人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出境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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