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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总署2016年75号文的一些讨论

发布日期:2016-12-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未知 字号:[ ]


    从昨天文章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当时代码的公告)》一文后,就接到很多朋友微信、电话和公众号留言,大家都提出很多问题,部分朋友都来不及沟通回复,解释一下,杭州这两天正在开亚马逊全球开店大会,忙着接送老朋友。现在我们就大家提出的问题做一个沟通,不是解读,是老朋友唠嗑的那种,大概关心的问题都如下,有许多不足之处大家继续留言讨论。
    首先大家关注的1210和1239监管代码的问题,我们先把两则公告原文发布一下,大家了解下什么是1210监管代码和1239监管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看完1210和1239公告,觉得有一些地方不同
1210和1239监管代码适用场景不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第一条解释“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1210当时的要求开展区域必须是批准跨境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城市的特殊监管区域,目前获批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城市只有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而1239监管代码没有对城市做具体要求,意味着只要“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个条件即可。

1210和1239最大区别的是不需要通关单?
1210也需要通关单,只是对10个试点城市目前暂时免除通关单。这是群里一个大咖的观点:“关于公告:没出公告之前,所有城市如果申报进口涉及进口通关单的商品都用同一代码1210,但试点城市可以通过特殊申报通道,通关单暂缓不过操作起来影响效率,因为每一次都需要过审单处。公告以后,相当于试点城市继续1210,把非试点城市拎了出来1239,非试点城市继续需要通关单”。

1210和1239的适用主体有变化吗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与《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中“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两个适用主体措辞不同,很多朋友也来问,就此条请教了某位体制内人士,关于两个主体变化是当时没有对适用主体一个确定性的判断,所以对跨境运营主体称为“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后来监管逐渐细化和明朗,“境内电子商务企业”成为海关公告里对跨境运营主体的称呼,并作为海关备案主体要求。

1239监管代码发布以为全国符合要求的区域都可以开展跨境进口保税了吗?
这个问题我想集中解释下个人看法,新政以来,这个问题就被问过好几次,我们在某个跨境进口保税群为此还争论过,因为新政一些没有跨境进口试点资质的城市已经开展了跨境保税进口,这个观点就爆发了。后面几位从业者们找到两点政策依据:
第一跨境进口4.8新政后,《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以保税模式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监管。 ”公告里对跨境进口保税限制没有强调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城市,实际上已经默认全国适合的要求的地区都可以开展跨境保税进口。
第二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跨境正面清单”有关情况中,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施一周以来舆论关切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中有进一步解释叙述:“此外,“新政”出台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了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可以从少数试点城市扩展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城市都可以开展这项业务,将惠及更广泛的消费者和企业,也有利于营造电商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电商企业修炼自身在供应链、物流、服务等方面的“内功”,探索商业模式创新。长期来看,“新政”将有利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但是,上面已经说过1210监管只能适用跨境进口试点城市,而要开展的其他城市就比较尴尬,需要一个新的监管代码来适应这些准备和已经开展跨境保税进口的城市。昨天1239监管代码一发布,我看一些非跨境进口试点城市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都一片利好的呼声。好多人都在说对全国非试点城市来说,没多大意义,因为以通关单为代表的单证问题,就会卡死这些城市。经历2012年跨境电商试点开始,就和这个新事物打交道,大部分同行都相信环境总会趋于平稳,因为通关单的事情早晚会有一个解决办法,缓冲期结束以后大家都在一个公平的政策环境里竞争。

全国试点放开后,会是一个怎么样的格局?
1 、有利于传统进口企业转行,事实上今年很多入场的大企业都是传统贸易商,对一些跨境进口电商目前难以企及监管要求,他们都相对容易达成,跨境进口电商缩短流通渠道,提升资金周转率方面比一般贸易有优势,而且跨境进口电商可以作为传统企业一般贸易的试销通道,检验产品市场。
2 、各城市的综合物流优势,是影响竞争成本的一个关键。今年为止,不完全统计已经开展跨境保税直购的城市达31个,目前对跨境保税直购没有要求通关单,很多城市也测试起来,但是国际物流条件和成本,成为巨大的制约因素,有的地方跨境直购试点测试一票以后就没动静了。国际物流条件对成本和时效的苛刻要求,也一样对跨境保税进口备货开展有着不可忽视影响。
3、主要还看各地商检部门对跨境保税进口监管要求和理解程度,跨境进口试点十个城市开展三年多以来,每个城市在走货品类有差异,其中很大因素和国检部门的监管要求离不开,有的城市某个品类原来一般贸易渠道走得多,监管比较熟悉,风险把控经验足,好做,或者这个口岸刚好有特定商品监管资质,比如水果,肉类。
4、跨境保税进口全部放开后,有中欧铁路这样盲目上线的危险,中欧铁路目前已有24个城市开通直到欧洲专线,一部分都是货源属性不够,靠补贴来拉起货源。未来跨境保税进口业务做的城市多了,地方性土办法补助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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