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烟台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公示时间
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5月4日,共31天。
二、反馈渠道
电子邮箱:ytsqqrsfw@163.com
信件邮寄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更新推进科,邮编264003。
联系电话:6906001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多次出台文件、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行规定,烟台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需响应国家政策更新,完善地方立法体系。烟台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海防文化、开埠文化、海洋文化和红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部分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面临保护压力。亟需出台相应措施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开发利用活动,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动态平衡。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落实国家、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完善烟台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体系,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中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本《办法》旨在解决以下问题:明确保护责任主体与分工、规范保护规划编制、明确保护对象、实施多重保护措施、强化活化利用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四、重要举措
(一)划分保护责任
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职责和分工。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保护工作中的巡查检查、实施保护措施作用。
(二)拓展保护对象
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从传统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扩展到包括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工业文化遗产、海防文化遗产、海洋文化遗产、革命文物遗产、山体和河流水系、海岸带、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岛、古树名木、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更广泛的范畴。
(三)编制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并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四)细化保护措施
对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建设活动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保护名录和预保护名录制度,优化认定程序,调整退出机制。
(五)鼓励活化利用
鼓励功能置换,允许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空间使用;鼓励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历史建筑作为非遗工坊、教育基地使用;鼓励推动文旅融合,打造特色文旅品牌。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更新推进科
联系电话:690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