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41U/2025-00950 成文日期: 2025-04-01
发布机构: 国动办 组配分类: 城建环保

关于对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804069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5-04-01      来源: 市国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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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结建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

(一)国家立法层面目前对结建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未做明确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同步修建法定义务防空地下室(结建人防工程),与此相应,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问题也日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在内的国家立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对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未做出明确规定,致使我市结建防空地下室均没有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即按“平战结合”要求,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可作为停车场使用,战时保证防护效能。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各省市地方政府进行了大胆改革和实践。主要分三类:一类是对结建防空地下室权属予以回避,平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目前,山东以及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属于此种类型;二类是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如重庆和广州等地区;三类是通过立法明确人防工程为国有,结建防空地下室建成后移交给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统一管理(此类结建防空地下室符合税务部门成本扣除规定),如杭州市。

(二)山东省及烟台市人防工程产权试点情况。自2009年开始,山东省人防办出台《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并在省内选取济南、青岛和烟台3个地方进行人防工程产权试点工作。按省人防办工作要求,我市于2009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探索试点了人防工程产权确权工作,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时与建设单位签订《人防工程产权确认书》,约定结建防空地下室产权属于国有战备固定资产,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办理产权移交手续(产权确认试点期间,开发单位可将防空地下室内停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并获得收益)。2015年,因国家和山东省仍未立法对结建防空地下室产权做出明确规定,故在无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取消了该试点,目前我市暂未开展结建防空地下室产权确权及移交工作。为回应企业和群众所关切的防空地下室产权问题,原市人防办积极对接省人防办,研究起草了《关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停车位权属等相关问题的统一答复意见》,并悬挂于官方网站。

二、关于结建防空地下室税务成本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规划部门要求,我市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主要作为地下停车场使用。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纪要“防空地下室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建设单位不能出售结建防空地下室产权,但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使用者签订“车位使用协议”,通过转让防空地下室内停车位使用权获得收益。目前,烟台市内绝大部分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是作为停车场使用,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自用或转让防空地下室内停车位使用权,同时获取收益,此类结建防空地下室无法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目前正在进行修编,拟明确结建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待国家和省级层面立法明确后,市国动办将积极争取省级政策支持,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要求、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规定,逐步将防空地下室产权管理纳入“依法促管,以用促管”的轨道上来,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民生的作用。



烟台市国防动员公室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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