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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5-00680 成文日期: 2025-03-06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日期:2025-03-06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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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现对该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以来,有部分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因此为切实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噪声监管职责分工,满足公众对宁静环境的需求,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二、编制原则

    本次《职责分工》编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我市现行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中,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已对行业主管、执法主体或责任单位有明确分工或明确将职权移交的,按现有规定执行;第二,对于没有地方法规规章或文件依据的,原则上按照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理现状,明确职责分工;第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足且实际管理中职责分工仍有分歧的条款,主要考虑职能一致性与管理现状,参考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同类条款的职责分工情况,经部门沟通协商确定。

    三、主要内容

    《职责分工》主要明确《噪声法》中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13项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设备或工艺的违法行为,明确由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烟台海关等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罚;明确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由教育部门牵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

    (二)建筑施工噪声。明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出具夜间施工证明的、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相关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等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由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管和处罚。

    (三)交通运输噪声。明确新、改、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的交通工程因违反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明确铁路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机动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运输、民航等维护、运营单位违反《噪声法》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罚。

    (四)社会生活噪声。明确高音广播喇叭扰民、建筑物室内装修、公共场所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噪声和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产生噪声等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由公安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罚。

    四、政策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咨询电话:0535-692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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