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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5-00920 成文日期: 2025-03-26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关于延期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烟台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日期:2025-03-26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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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市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延期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烟台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5〕80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为延期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烟台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2〕77号)、《关于烟台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4〕14 号)文件。

三、具体事项

(一)关于管价范围及管价权限

根据停车场属性和经营性质等,我市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根据职能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市区范围内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县市(含蓬莱区、长岛综试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市区范围内除机场、火车站、码头等部分重要交通场站停车场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三)优惠政策

1.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放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服务费。停车免费时长存在重叠的,不叠加享受,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2.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各类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3.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执行。

4.其他依法实行免费或优惠停放的,各停车场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联系方式:0535-678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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