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我市起草了《烟台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为五部分,通过明确基本原则、规范办理流程、细化保障办法、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政策落地生根,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5年3月25日-2025年4月23日,共30天。
二、意见反馈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23日前反馈。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提交。
电子邮箱:ytrsjylbxk@yt.shandong.cn
信件邮寄至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邮编:264003)
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烟台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意见建议”字样。
一、起草说明
2019年以来,国家先后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省政府办公厅也于2022年印发了《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明确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措施。按照国家和省征收土地政策要求,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厅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认真开展省内外调查研究,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于2023年9月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对我省2013年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依据省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着眼于推进存量问题整改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对我市2013年实施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烟政办发〔2013〕1号)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总则、办理程序、保障办法、建立长效机制、附则5个部分,共28条,主要通过进一步强化“先保后征”原则、细化办理流程、明确保障办法、压实责任主体等措施,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效机制。主要政策包括:
(一)强化硬性约束,压实政府责任。一是进一步明确区市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二是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
(二)尊重群众意愿,科学制定养老保险方案。面对用地情况复杂、村规民约不一、既往惯例不同的实际,为解决方案制定难的问题,改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同时,压实乡镇街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市、区市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明确流程时限,推动政策落地。一是区市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指导村(居)拟定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按规定公示30日后,乡镇街道负责核准并报同级自然资源、人社部门备案。二是土地报批前,区市政府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存储;征地批准后60日内,区市政府将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三是人社部门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及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后,6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严控新增问题产生。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税务部门及乡镇街道常态化共享被征地批准、资金拨付、方案制定等信息。二是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将暂停除民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外的土地征收审批,直至遗留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由市政府对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等。
最后,《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流程,严格按照《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鲁人社字〔2023〕3号)执行。此外,对于部分区市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应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
2025年3月25日-2025年4月23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网站发布《烟台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的关心和支持。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