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主要违法 事实 | 处罚 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 机关 | |
1 | 烟市监处罚〔2025〕6号 | 青岛纽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案 | 2021年1月1日,当事人与福山医院签订《血液净化设备及耗材供应合同》(合同编号:QDNL-20210101),合同约定:“乙方(当事人)按照甲方(福山医院)要求,提供血液净化设备一批,甲方同意乙方按山东省招标价供应相关耗材给甲方”;“合同期内,乙方是甲方唯一的血液透析消耗品供应商,甲方不得从任何第三方处采购血液透析相关消耗品”;“合同期限为八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合同期内,双方不得在所处行政区域内另行单独发展血液透析项目,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开展运营透析中心、消耗品等相关的合作”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向福山医院投放免费使用的血液透析、血液过滤、水处理系统设备共计34台/套,并依据合同约定作为供应商向福山医院销售耗材。经山东恒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核查,当事人从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当事人向福山医院销售耗材出具的“青岛纽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实际业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当事人向福山医院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向福山医院销售耗材共计5400587元;违法所得116111.40元。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 | 青岛纽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91370203MA3L845H72 | 朱*敏 | 2025/1/24 | 1.没收违法所得116111.40元;2.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216111.40元。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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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061H/2025-00340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反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