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5〕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突发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海洋突发环境事件、海上溢油事件、重污染天气等事件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其他突发事件次(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类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动员,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以及其他主要成员单位人员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指挥机构办公室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以及专家和救援队伍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市政府(管委)是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指挥决策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应急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提出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终止响应等各类重要事宜的建议。应急期间指挥决策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应急局、烟台海事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溯源及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决策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商务局、烟台海事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市级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统一突发环境事件对外发布的口径与途径;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聘请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主要组织应急管理、医学、化工、消防、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污染防治等方面专家参与环境应急预防和咨询工作,为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况吸收事发地政府(管委)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图1 应急指挥机构框架示意图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级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重要地表水体,危化品运输道路,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群聚集区域,生态红线区,工业园区,危化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类别由各相关部门负责;
企事业单位排污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陆地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烟台海事局负责;
渔港水域内海事局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
水体富营养化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藻类污染预警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负责;
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收集园区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市政府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发布。
3.3.2 预警行动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省政府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4.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4.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的原则为“先控制,后处理”。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尽可能控制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争取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一)先期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二)应急响应。对前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市生态环境局须立即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组有关人员集结到位;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
原则上,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副指挥长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及各成员单位职责设立应急监测、污染控制等若干工作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政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必要时协调驻烟部队、武警参与救援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4.1.2.1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Ⅲ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通信联络。
4.1.2.2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市政府(管委)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要时期,或者涉及重点人群,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敏感程度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应急环境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完善环境应急长效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执行。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根据本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两级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地方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环境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6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联动机制
根据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潍坊、青岛、威海、日照相邻四市生态环境部门的交流与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建设,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物资调动程序等工作,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1)统筹整合区域应急资源。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保障力量,开展跨区域事故响应联动机制建设。当发生跨界环境污染事件后,以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立即成立应急分指挥部,按“五个第一”(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的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相互协作支援、统一物资调度的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上游(上风向)相关部门应采取拦截、吸附等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阻隔污染物扩散;同时制定消减和稀释方案降低污染物浓度。下游(下风向)相关部门应采取分流、拦截、降解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扩散。
(2)建立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提升区域一体化执法水平和效能。加强跨部门、跨市域应急联动,健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卫生防疫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开展行政区域边界环境执法联动,建立共防共治、密切配合、团结合作的边界环境执法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对边界地区的突发环境问题开展联合处置,对边界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积极协商查处,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3)建立与园区及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及物资调动程序等,建立完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预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区市政府(管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0〕6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宣传管理、网络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处置属地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协助查处有关违法违规的属地网络平台。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应急局调拨指令,做好市级应急物资紧急调拨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应急产品的应急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处置和调查;负责提供地理信息作为决策支撑,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的应急测绘。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和指挥场所的建设。市城管局:参与相关事件调查,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行为的查处;协调城市供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运输危化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处置、调查;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后城市水源工程供水安全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参与市场农产品等应急物资保障,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火灾预防,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期间相关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信息公开、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紧急医学救援和应急心理援助。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测、健康宣教工作;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
市应急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督。
市气象局:负责风速、风向、降水等气象条件监控并提供相关气象数据,参与大气污染、水污染趋势预测,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烟台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管制,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海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烟台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落实,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事件开展查勘、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