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希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便民措施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门诊费用保障范围的建议
市医保局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持续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2023年,将肺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等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职工、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分别增加9种和14种,达78、72种。对适宜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条件明确的国谈药品实行单独支付政策,药品数量已达74种。建立了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职工普通门诊起付标准由500元、8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200元、400元、6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300元分别提高至5000元、6000元,累计为350万人次报销医疗费6.17亿元,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二、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议
市医保局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制定的医保政策也充分考虑到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如,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低于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高于二、三级医院,将居民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都设置在基层医疗机构等。为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我局对医共体内基层转诊的病人起付线连续计算,引导参保群众首诊到基层,小病到基层就医。对于您提到的双向转诊患者,我市是按照住院次数分别设置起付标准,转诊患者相当于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治疗,对于下级医院向上级转诊或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的,起付线将降低50%;对于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参保职工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为100元。
三、关于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的建议
一是落实集采药品耗材落地政策。截至目前,我市已落地执行国家、省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15批次772种、高值耗材16批24类,低值耗材2批3类。每批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时,将中选药品采购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医疗机构,并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统一与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二是规范价格管理。2019年底,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医保发〔2019〕55号),自2019年12月10日起,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提高部分护理、临床诊疗、中医、康复、手术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三是医保服务协议监管。在《烟台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进行规范,建立分析评价制度,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全面加强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督导医疗机构对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等问题进行整改。
下步,市医保局将在持续优化医保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并将针对您提出的双向转诊连续计算起付线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稳步提高门诊待遇,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全面加强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