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民工新农合和职工社保融合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医保局高度重视职工、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工作,不断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保管理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对于在我市连续缴纳2年(含2年)以上居民医保,因就业状态转变,参加职工医保后即可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您提出的为缴纳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工伤保险的建议,医保部门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这是单位的义务,也是职工应当享受的权利。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均为国家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两项保险的功能是不同的。您提出的建议涉及相关法律修改,地级市无权对其进行修改。下一步,市医保局将积极将您的意见向上级反映,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意见健全完善职工医保制度。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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