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业诚信建设决策部署,适应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第50号令)、《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编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标准,旨在为识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状况和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第一,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诚信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可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水平进行量化评估,有效识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状况和水平,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参考。
第二,诚信等级评价标准的出台及评价活动的开展,将有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进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第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升烟台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整体形象,也可以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推动全省乃至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评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成立,经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备案),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从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需要在我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满2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无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1.申请前2年内,未按时参加我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公示的;2.申请前2年内,许可、备案或者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向我市人社、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3.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4.申请前2年内,受到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且未信用修复的;5.被刑事立案侦查且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6.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7.申请前2年内,不配合或未如实参与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数据统计、材料报送工作的。
(二)等级划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按照《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附件)进行评定,根据总分(分数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个位)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AA级、AAAA级、AAAAA级。其中,总分未满60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移入预警“黄名单”,连续两次进入预警“黄名单”则移入“黑名单”。总分60—74分的不评定等级;总分75—84分的评定为AAA级;总分85—94分的评定为AAAA级;总分9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AAAAA级。获评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获得“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三)评定组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调整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组织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处理相关申诉异议以及开展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和初审,协助处理相关申诉异议以及开展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四)评定程序
1.材料准备。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等级评定信息表、机构情况简要介绍、近3个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近3个年度服务业绩材料以及认为符合《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要求的佐证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机构应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初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有关材料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材料提交不全的,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一次性告知机构补正材料。
3.组织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定,并作出拟评定的信用等级结果。
4.社会公示。拟评定的信用等级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对书面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5.公布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评定结果,向被评定为AAA级、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向被评定为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诚信服务等级牌匾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