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人社规〔2025〕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现将《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备案),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从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履约尽责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进行的评定。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规范实施。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评价、判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调整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组织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处理相关申诉异议以及开展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受理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和初审,协助处理相关申诉异议以及开展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七条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白名单”“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中所列情况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白名单”管理。其中依法成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在我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满2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无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一)申请前2年内,未按时参加我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公示的;
(二)申请前2年内,许可、备案或者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向我市人社、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申请前2年内,受到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且未信用修复的;
(五)被刑事立案侦查且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
(六)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
(七)申请前2年内,不配合或未如实参与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数据统计、材料报送工作的。
第三章 等级设置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按照《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附件)进行评定,根据总分(分数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个位)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AA级、AAAA级、AAAAA级。其中,总分未满60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移入预警“黄名单”,连续两次进入预警“黄名单”则移入“黑名单”。总分60—74分的不评定等级;总分75—84分的评定为AAA级;总分85—94分的评定为AAAA级;总分9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AAAAA级。获评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获得“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材料准备。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等级评定信息表、机构情况简要介绍、近3个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近3个年度服务业绩材料以及认为符合《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要求的佐证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机构应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初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有关材料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材料提交不全的,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一次性告知机构补正材料。
(三)组织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定,并作出拟评定的信用等级结果。
(四)社会公示。拟评定的信用等级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对书面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评定结果,向被评定为AAA级、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向被评定为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诚信服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为3年,信用等级评定工作3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参评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收回其诚信服务等级牌匾和证书,并纳入预警“黄名单”。如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已被评定信用等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信用等级评定规定情形的,一经核实,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收回其诚信服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对获得AAAAA级信用等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评价有效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重点服务对象,优先推荐或认定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荣誉奖项。同时,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的,减少日常检查次数。对纳入预警“黄名单”的机构,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对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纳入“黑名单”的机构,对其人力资源服务情况依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相关用工单位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纳入补贴发放、资金奖补等范畴,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对“黄名单”“黑名单”机构加大日常检查次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修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已经改正违规经营行为;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黄名单”“黑名单”满6个月的;作出不再违规经营书面信用承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提供书面申请书、信用承诺书、已经改正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据材料,并加盖公章后一并提交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5日。
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