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市顺利完成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形成了“一会、一办、三中心+10个分中心+N个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基本架构,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平台运行、制度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但尚未形成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为补齐公共资源交易短板,加快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我市制定了《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共7条。主要是对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义和定位、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和职能、交易平台设立评估等作了界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定位和电子化发展方向;提出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合并、变更和撤销应当由同级发展改革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平台运行,共9条。主要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交易范围、交易规则、交易约束、专家抽取、平台安全等内容。《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要求和功能定位做了界定;规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三)平台服务,共10条。主要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能、信息公开、专家抽取服务、场所设施要求、违规行为报告、数据报送分析、异地评标评审、档案管理、禁止性规定等内容。《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等信息,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
(四)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了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监管事项、社会评议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等内容。《办法》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社会评议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五)附则,共1条。主要对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进行了说明。
三、有关名词解释
(一)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运行服务机构。
(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四、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35—625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