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严控公民代理资格的提案 ”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敦促和支持,经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社会工作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弥补了律师代理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促进矛盾化解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从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范围、条件等方面细化了公民代理诉讼的内容,已对公民代理诉讼的准入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具体大致如下:
一是明确了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是明确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是明确了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是明确了担任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第六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到“尽快出台相应规定督导全市各社区居委会、村委对于要求出具公民代理资格的证明进行严格审查”的建议,相关部门均在积极推进中。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市委作出汇报,建议对审批乱象进行实质性管控,从源头上减少类似诉讼案件,维护和谐劳资关系,法院系统也会在党委领导下持续开展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将更多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诉前,避免矛盾激化。社区、村委将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公民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把关,认真落实客观情况,避免出现出具推荐函不够审慎。
市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监督力度,加强和审判机关联系协调,进一步推动公民代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参与公民代理活动。据我们了解,《律师法修订草案》已在《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年内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年内司法部将推进律师法的修订,如新修订的律师法中有关于严格限定公民代理的资格条件,明确对职业公民代理人、公民有偿代理等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市司法局将参照执行,严格规范律师参与公民代理活动。
二是加强法律服务监管,强化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对公民代理活动加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及时了解公民代理案件诉讼情况,严肃查处有偿公民代理,严厉打击职业公民代理人收费牟利,对公民代理人有偿代理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依法处罚,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规执业、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惩戒。
三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倡导合法合规代理途径。严格执行落实《法律援助法》,确保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保障作用,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均能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实现应援尽援优援。
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普及公民代理法律法规宣传。对推荐公民代理的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加强工作指导,依法合规出具推荐函,对代理人加强业务培训。深化“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推动人民法院等部门加大公民代理制度普法宣传力度,让广大公民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主动增强防范意识,保障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让人民群众根据自身需要和条件,选择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远离违规、违法公民代理。
我局愿意继续加强与人民法院、社会工作部的沟通与联系,互相协商,形成协作机制,打造我市文明、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市场。
烟台市司法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