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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4-11100 主题分类: 科技_教育,科技_教育_其他,知识产权,科技
成文日期: 2024-07-11 发布日期: 2024-07-11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6-08-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科技创新 竞赛 统一登记号: YTCR-2024-0020002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政办发〔2024〕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增强重点产业链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活动。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分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青年类、国际合作类5个类别。其中,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分别设立一、二等奖,青年类和国际合作类不分等级。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重点产业创新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政府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各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组委会办公室),市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竞赛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赛单位、成果完成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赛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与参赛单位、成果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自然科学类)授予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科技进步类)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青年类)授予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或在烟台市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国际合作类)授予同烟台市的科技人员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向烟台市的科技人员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为促进烟台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

第十二条  参加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提名:

(一)区市政府(管委);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烟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参赛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地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四条  参加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或专家提交《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参赛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参赛前,参赛成果及完成人情况应当在所有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提名单位(个人)应当对参赛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据实填写提名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成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组委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名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参赛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竞赛。

第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分为初赛、复赛、决赛三个阶段。初赛采取线上评审的方式,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按照1:1.5的比例确定复赛名单;复赛采取会议答辩的方式,组织技术、产业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按照1:1.2的比例确定决赛名单;决赛采取现场路演的方式,组织技术、产业、经济、企业界等方面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进行现场投票,按照投票结果提出拟授奖成果和等级。

市组委会办公室对拟授奖成果选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对拟授奖成果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市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经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审议后的拟授奖成果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拟授奖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市组委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进行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授奖成果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对授奖的市科技创新成果(个人)在转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根据烟台市成果转化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赛并获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授奖结果、追回荣誉证书和政策支持,记入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名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参赛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参赛单位、成果完成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赛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荐市科技创新成果参与竞赛活动,将竞赛授奖结果作为完成人晋升职称等的重要依据。强化科技创新成果激励导向,对授奖成果优先提名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优先支持成果延伸研究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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