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20N/2024-10790 成文日期: 2024-06-28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组配分类: 监察司法

第1803052号:关于“加强无人机日常管控的意见”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6-28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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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艳代表:

您好!感谢您对烟台市无人机日常管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第1803052号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高效规范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安全管理,烟台市公安局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契机,坚持主动作为、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信息引领,为无人机飞行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及相关法律法规

2023年7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的划设

2023年12月23日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附件2《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划设规范》明确,在真高120米以下空域,在特殊区域类、机场类、国边界类、涉密单位类、重要设施和危险品区域类、公共基础设施类、电磁环境保护类、文物类和其他等9大类区域划设管制空域。其中公共基础设施类包含铁路电气化线路、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500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模以上发电厂、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建筑围界范围内,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空域安全保卫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反恐防暴一级风险点范围内,加油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筑围界或边界范围内。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审批

《条例》规定,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条例》未实施前,我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审批单位为北部战区济南基地航管气象处;《条例》实施后,我市暂未明确审批单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申请仍提交北部战区济南基地航管气象处审批。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二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三是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四是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五是通信联络方法;六是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七是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八是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九是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十是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有关自动监视设备的,应当注明代码申请;十一是应急处置程序;十二是特殊飞行保障需求;十三是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强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联合审批单位,指导飞行单位科学规划起降场地、飞行线路,确保无人机飞行路径区域的安全,充分考虑周边交通、治安环境,合理布控,通过电子围栏科学设置安全飞行区域。

2、强化应急处置。公安机关会同无线电、空管等部门,科学布设无人机侦测和无线电监测设备,加强飞行活动周边区域地面网格化管控,严防“黑飞”和人为破坏。

3、加大处罚力度。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台市公安局

2024514

 

联系单位: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联系电话:629702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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