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952/2024-11026 成文日期: 2024-04-15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政治建设

第143211号:“关于明确烟台开发区执法主体资格等有关问题的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4-04-15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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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关于明确烟台开发区执法主体资格等有关问题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发区(功能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是一项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提案问题面临的现状

(一)功能区管委法律地位问题

1.省级立法:2016年7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明确了功能区管委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定位。经沟通,目前该条例暂未有修订安排。

2.市级规定:以黄渤海新区为例。2022年5月1日,烟台市委、市政府印发《烟台黄渤海新区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方案》(烟委〔2022〕49 号),5月3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共烟台市委黄渤海新区工作委员会、烟台黄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烟办字〔2022〕9号),均明确:“依托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组建中共烟台市委黄渤海新区工作委员会、烟台黄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明确了黄渤海新区管委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的职能定位。

(二)功能区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以黄渤海新区为例。《中共烟台市委黄渤海新区工作委员会、烟台黄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明确:“黄渤海新区工委、管委根据授权或委托,承担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其中第七款规定:“负责黄渤海新区的经济贸易、科技、教育、卫生、体育、海洋渔业、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交通、统计、物价、审计、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综合治理、信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赋予了黄渤海新区管委执法主体资格。

(三)功能区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1.内设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功能区管委可以通过“行政执法专用章”,以委托执法的方式赋予内设机构行政执法权限,这也是目前全省常用和通用的做法。

2.市级部门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执法体制均已理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以分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目前,黄渤海新区代管镇街和6个分局行政复议案件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办理。以黄渤海新区管委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将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择机移交烟台市人民政府办理。6个分局因行政执法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则由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沟通汇报。鉴于我市黄渤海新区发展情况、经济体量等指标远高于省内大部分功能区,目前市场主体已达8.5万家,执法体量及由此产生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也处于全省较高位置。我局将持续做好与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的汇报沟通,行政执法监督处也将持续做好与省人大以及省司法厅立法处的沟通对接,及时了解省级关于功能区立法工作动态和对功能区创新性政策倾向。

(二)加强学习研讨。加强与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和黄渤海新区、高新区等功能区的日常沟通交流,主动学习省内外关于功能区执法的成熟做法和经验,适时组织外出实地调研,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新路径新方法。

(三)提升执法质效。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管理,加强对功能区工作机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功能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减轻功能区管委复议应诉压力。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对烟台司法行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烟台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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