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2370123001202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3236124370123001202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是否受理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材料进行审查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批发放相关证件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发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 | ||
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医疗机构诊疗科室、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医疗机构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省卫生健康委出具的技术校验意见(2)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校验期内技术开展情况 (3)开展二类、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应提供医疗技术备案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医师、护士、技师等)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属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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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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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8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6.【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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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医发〔2018〕1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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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