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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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200006370115031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56248128R4370115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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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
  • 实施主体
  •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
  • 承办机构
  • 烟台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部
  • 基本编码
  • 37069200006370115031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56248128R437011503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烟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8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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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材料,并形成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并将材料退回。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审查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书(没有林权证的,提供《林木权属证明》)(单位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国有林场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单位申请)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文件(单位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采伐疫区林木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林木的,还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的规定实施检疫,提供产地检疫证明(单位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申请书(个人申请)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权属证明(个人申请)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采伐确因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需要,且项目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文件;②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采伐量在规定采伐限额内。 2.未发现采伐林木存在权属争议。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已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不得批准采伐。 5.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6.申请采伐的林木不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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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退耕还林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条:“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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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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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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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20]11号
具体规定内容: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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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节假日期间不予办理
回答: 请正常工作日进行办理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922755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烟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监督考核科。
电话咨询方式:0535-6922140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烟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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