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2370117045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323612437011704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通过窗口递交或网上上传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决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1)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办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通过,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依法应当招标的,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的批准手续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质量责任授权书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施工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4月23日)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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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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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发〔2018〕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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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 | ||
制定机关: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建管函〔2021〕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合并施工许可关联手续。(一)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月底前实行“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与人防工程监督并联审批)》,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按照《申请表》中列明的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资料,不再单独提交人防工程监督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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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