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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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2370122022023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3236124370122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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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本编码
  • 370692370122022023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323612437012202202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国内投资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烟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4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环节名称:公示
办理内容: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不计入事项办理时间)
办理结果: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筹建申请书(筹建阶段)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筹建阶段)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非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筹建阶段)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非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和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筹建阶段)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准入阶段)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准入阶段) "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准入阶段)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准入阶段)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准入阶段)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准入阶段)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什么?
回答: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文化行政审批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测时,一时无法准确测定的,由申请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量。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922755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烟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监督考核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电话咨询方式:0535-6922431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烟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4号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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