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2370119012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3236124370119012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通过窗口递交或网上上传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决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1)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办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通过,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提供2份纸质材料,不需提供10份纸质材料。 | ||
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申请书含承诺内容)。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水土保持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1.【法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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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2017年9月30日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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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5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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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 ||
回答: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报告书、报告表(根据项目规模的不同而定)。具体参考《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现行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