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200006370117041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56248128R7370117041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通过窗口递交或网上上传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决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1)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办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通过,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非产权所有人办理提供产权所有人(或单位)委托授权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 | 无 | |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计方案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关于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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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文物部门是否参加论证? | ||
回答: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