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物后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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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200005371022050000 实施编码:1137060068482637147371022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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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烟台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 实施主体
  • 烟台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 承办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 基本编码
  • 37069200005371022050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6848263714737102205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省级权限委托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滨州市、潍坊市、烟台市、临沂市、东营市、济宁市、德州市、菏泽市、聊城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批复或意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烟台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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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审查上报文物信息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环节名称:办理
办理内容:立即出具处理意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批复或意见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出具办理意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出具文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申请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文书提供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文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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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89年10月国务院令42号发布,2011年1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2、【行政法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国务院令42号发布,2011年1月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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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文物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及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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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文化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
具体规定内容:4、【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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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查询结果
回答: 电话查询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1-81697808
电话咨询方式:0531-8169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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