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7308b8d8-af98-4314-99ad-a89d8e46606011370600590311377U 实施编码:11370600590311377U4371015024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土地出让金和缴纳证明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原出让合同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土地估价报告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立项文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用地批准文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宗地图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土地证书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变更申请书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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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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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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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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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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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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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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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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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问题:法定工作日20个工作日,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法定工作日内无法按时完成,是什么原因导致? | ||
回答: | 解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用地审批需集体决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需组织地价评估,处置方案还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局在每个审批环节启动了挂起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