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100006370131001107 实施编码:1137060032845193XU4370131001107
0次
到现场次数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依法须经核实的除外) | ||||||
办理结果: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做出核准决定的无需出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确认审查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于审查通过的,做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依法须经核实的除外) |
办理结果: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打印营业执照;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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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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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4693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