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100007371015444000 实施编码:11370600590311377U4371015444000
1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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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