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100006370131001127 实施编码:1137060032845193XU4370131001127
0次
到现场次数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依法须经核实的除外) | ||||||
办理结果: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做出核准决定的无需出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确认审查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于审查通过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依法须经核实的除外) |
办理结果: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打印营业执照;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二十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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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令第74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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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4693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