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100007370815008000 实施编码:11370600590311377U4370815008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奖励通知 |
办理内容: | 经人社部门批准后,印发通知 |
办理时限: | 根据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填报和批准 |
办理结果: | 印发通知和奖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全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先进个人或单位审批推荐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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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获得奖励? | ||
回答: |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