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100007371015015000 实施编码:11370600590311377U7371015015000
1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材料申报 | ||||||
办理内容: |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国有林场提供编制方案纸质版一式三份 ,电子版一份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现场一次性告知 |
环节名称: | 初审 | ||||||
办理内容: | 对材料合法性、齐全性进行审查 |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4个工作日内电话反馈告知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现场勘查,核实相关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5个工作日内电话反馈告知 |
环节名称: | 审批 |
办理内容: | 处长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由林业改革发展处制作审核同意书,邮寄或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2、【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一条:“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部委规章】《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11年11月林场发[2011]254号)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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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27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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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1月林场发[2011]25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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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本场的实际情况,定期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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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6月省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批——跨设区的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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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材料需不需要提交电子版 | ||
回答: | 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