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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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100007371015035000 实施编码:11370600590311377U4371015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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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烟台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急管理局国土空间管理科
  • 基本编码
  • 37069100007371015035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590311377U4371015035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1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专家意见书
  • 网办深度
  • 暂无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受理地点
  • 烟台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急管理局国土空间管理科
  • 受理时间
  • 3月-4月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5月-10月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11月-2月 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方案受理通知单
环节名称:方案审查
办理内容:组织专家开展具体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评审意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方案申请初审表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方案文本及相关图件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承诺书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书面意见、项目区或复垦区照片等资料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省发证的,须出具矿山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市发证的,须出具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编制的方案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通过,2019年7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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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 复垦义务人应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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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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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修改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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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需要批准?
回答: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4693336
电话咨询方式:0535-469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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