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100006370131003003 实施编码:1137060032845193XU4370131003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
办理时限: | 及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办结 |
办理时限: | 及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决议、决定。 ◆成员变动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无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74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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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4693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