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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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001038370116066001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9193243701160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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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环境安全科
  • 基本编码
  • 37069001038370116066001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919324370116066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国家、省、市、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三楼63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告知其补齐材料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勘察现场和审查办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审批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审批通过的,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退回或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具体形式各市视自身情况确定,所需其他材料各地视情况不同酌情确定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具体规定内容: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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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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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危险废物?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396300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邮件投诉方式:dcc@yt.shandong.cn
电话咨询方式:0535-6953975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三楼6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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