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浮桥、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配发船舶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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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18009005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43701180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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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业处
  • 基本编码
  • 37069001100370118009005
  • 实施编码
  • 12370600052354513H4370118009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三楼80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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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当事人提出许可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可行性分析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公司章程、股东投资协议的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25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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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20年2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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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3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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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回答: 拨打0535-6956102电话咨询;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三楼80号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现场查询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119592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dcc@yt.shandong.cn
电话咨询方式:0535-6956102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三楼80号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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