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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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001029370120015006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7745N43701200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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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大队
  • 基本编码
  • 37069001029370120015006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7745N4370120015006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5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三楼67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是否受理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决定是否批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是否批准
环节名称:上报
办理内容:将申报材料上报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上报材料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收到批准书后发放给申请人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发放证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营业执照 4 1 纸质 非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制造、更新渔业船舶需要
渔船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渔船设计建造图纸 4 1 纸质 必要 制造渔船和更新改造渔船(增加渔船主机功率)需要提供。图纸必须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应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制造、更新渔业船舶需要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制造、更细渔业船舶需要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更新渔业船舶需要提供
户口簿 4 1 纸质 非必要 制造、更新渔业船舶需要提供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2.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不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3.户籍登记为1户的申请人,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数量为2艘以下(不含2艘)。 4.新制造的渔船,作业类型非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渔业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渔船。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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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需要提供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回答: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119592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932589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三楼6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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