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011370109360362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8148W4370109360362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
环节名称: | 发证 |
办理内容: |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一、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 4 | 1 | 暂无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二、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载有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4 | 1 | 暂无 | 0 | 无 | 无 | |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港澳通行证的证明(即《关于同意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 4 | 1 | 暂无 | 0 | 无 | 无 | |
四、现役军人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 4 | 1 | 纸质 | 0 | 无 | 无 | |
五、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4 | 1 | 纸质 | 0 | 无 | 无 | |
六、商务。 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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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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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内地居民如何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 | ||
回答: | 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应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证件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可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办理赴港澳个人游签注;未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可办理赴港澳团队游签注,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港澳旅游。 |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